摘要:
【未婚同居十年,房子归谁?法院判了!】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十余年,尽心照顾张老汉的生活起居。张老汉去世后,其儿子要求刘老太搬离同居房屋。法院判决房屋应为共同财产,刘老太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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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刘老太和张老汉共同生活了十多年,虽然没有结婚,但一直照顾张老汉的生活,甚至在张老汉病危时也一直陪在身边。张老汉去世后,他的儿子张某要求刘老太搬离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子,并将刘老太告上了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张老汉在2006年离婚后,就与刘老太同居生活,从2009年开始在一套商品房里共同居住,房子产权登记在张老汉名下。张老汉2010年患病,刘老太全程照顾。2021年张老汉去世后,刘老太依然住在这套房子里。其儿子张某在2021年将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在2023年初要求刘老太搬离。然而,法院认为,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子应视为共同财产,刘老太有权继续居住。
法院指出,同居期间的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刘老太与张老汉的关系,以及她在照顾张老汉期间的付出,刘老太应当分得部分遗产,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张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点评: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虽然不如正式婚姻,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法院依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体现。刘老太在照顾张老汉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法院在判决中给予她应有的居住权,这是对她付出的肯定和尊重。
这样的判决也提醒我们,非婚同居关系并非完全无保障。在同居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没有协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贡献来进行判决。这不仅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利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
总的来说,这个案件为我们展示了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醒人们在无婚姻保障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