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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政更突出惠民内涵

南京日报   2017-06-07 08:50

[摘要] 《办法》分为总则、征收、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七条。本次《办法》的制订,严格遵循国务院《征收条例》,对国务院《征收条例》中已有规定的条款不作更改,做到执行上位法不走样、不截留,要求政府和征收部门依法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落实上位法 体现南京特色

《办法》分为总则、征收、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七条。本次《办法》的制订,严格遵循国务院《征收条例》,对国务院《征收条例》中已有规定的条款不作更改,做到执行上位法不走样、不截留,要求政府和征收部门依法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上位法明确由地方作出规定的内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等。对《办法》未作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房屋搬迁补助费、奖励费等,本着政策前后衔接和惠民利民的原则,将制定《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配套文件,延续我市以往切实可行的做法和政策,确保政策实施的平稳过渡。

突出民生 细化保障措施

据介绍,《办法》在原政策成效显著、执行效果较好的基础上,突出了“依法、阳光、惠民、公正”的内涵,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本质,强调了房屋征收的实质目标,将维护群众利益与保障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展示城市形象相结合。

《办法》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决定、房屋调查结果、评估机构选择、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补偿决定等的公告、公示,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求政府和征收部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评估机构确定、补偿方式选择、补偿决定执行等方面,依法赋予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为进一步保障所有权人利益,《办法》针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细化了公告、报请决定等程序,并规定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在征收过程中,《办法》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如旧城区改建项目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征收人应当召开听证会,同时对听证会的时间要求、公众代表的组成予以明确。为进一步保障居民权益,《办法》还规定了补偿标准,对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住房困难群体予以托底保障。

《办法》将直管公房承租人纳入补偿程序,明确赋予其与房屋所有权人在评估机构选择、分户初步评估、评估结果处理以及办理户口迁移、社会保险、转学等方面同等权利。同时,细化了改变用途房屋、落实政策房屋、设置抵押权房屋等特殊类型房屋的补偿。

亮点鲜明 强化房屋征收信息共享

本次《办法》还体现了几大亮点:一是统一管理。相较原《办法》仅规范主城六区,本次《办法》适用全市十一个区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同时,考虑到新五区的操作实际,对征收范围论证、评估机构选择,新五区可参照《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二是接轨住房保障。《办法》与当前的住房保障方式相接轨,明确了被征收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三是鼓励货币化安置。《办法》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既不选择产权调换房,也不选择购买征收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可给予适当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可给予适当奖励。四是落实监管责任。《办法》新设“监督管理”一章,对市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各部门间既分工运转又协作配合,进一步协调各方,强化监管。五是信息化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征收与补偿的监管,《办法》要求强化信息化管理,全市要完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实现房屋征收信息共享。目前我市已建立了“e路平安征收” 信息系统,实现了征收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征收补偿协议的网上签约,形成了征收数据的信息化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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