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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就“拆迁新规”向市民征求意见
南京就“拆迁新规”向市民征求意见 仇惠栋
扬子晚报讯(记者 仇惠栋)南京市政府法制办29日发布公告,即日起至9月2日对《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拆迁新规第二次征询民意。新版拆迁办法明确规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原学校或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听到拆迁的风声就抢搭抢盖,这种投机行为以后可能就行不通了,这一办法明确: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二)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四)法律、法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情形。同时,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半数拆迁户对补偿方案不满,要开听证会
办法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如果拆迁户觉得补偿标准低了,该如何合理维权?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一千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拆迁户子女上学,原学校或现居住地学校二选一
如果商铺遭遇拆迁该如何补偿?办法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关于拆迁户孩子上学的问题,办法明确: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这一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市民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联系电话:025-6878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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