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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小区因物业公司撤出导致无物业管理,居委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深圳某物业公司签订临时托管合同。业主余某拒绝支付物业费,法院判决合同有效,余某需支付费用。本文分析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角色及其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在南京某小区,原物业公司的突然撤出导致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空缺。由于该小区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深圳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托管合同。合同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之前相同,居委会对此进行了公告。
【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角色与合同有效性】
在物业管理中,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本案中,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与深圳某物业公司签订的托管合同,法院认定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判决强调了居委会在维护小区秩序和保障业主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业主权益保护与物业费支付义务】
法院进一步指出,深圳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实际的物业服务,因此,小区业主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物业费。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应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
尾段总结,居委会在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时,应确保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同时,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应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这一案例为类似情况提供了法律参考,强调了法律法规在物业管理中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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